蔡坤苗供述称,他将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买房和公司开销了,“我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一处住宅,目前还在建设没有交房,费用大约100余万元。我还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两个底商登记在我父亲蔡某名下,费用大约300万到400万之间,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其余资金用于日常开销、员工工资支出等。公司人事是陈某,每月工资7000元。UI设计是苏某和一个男孩,每月工资7000元。” 判决书显示,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蔡坤苗恶意开发的“星援”APP在未经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大量转发的微博严重干扰了明星势力榜排行的数据,并导致排行系统功能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造成应急人工支出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的服务器支出10376934元。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蔡坤苗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2920.2元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均为被害单位单方材料,尚不足以证实与星援APP的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坤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坤苗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蔡坤苗被判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坤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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