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要对批评言论多容忍吗? 那么,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对于公众言论有什么不一样的标准?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尤其是批评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其认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相对更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并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公众影响力、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他们在享有这些利益的同时,便应当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在判断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边界时,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几个原则: 一个是公众人物个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牺牲应当受保护的公共利益,又不能仅仅为了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和好奇,便无限制地要求公众人物对此容忍。 二是非盈利性的原则。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和盈利手段的行为是严格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便是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 对于文艺作品评价的边界,李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边界就是对作品本身的好坏评判,不要恶意攻击诋毁和导演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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