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 2020年1月,张源收到的告知书称,2004年4月,平落办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张源家里院西房三间房屋退还。经核查,在私房改造时房屋产权人(张源的父亲)成分为资本家,私房改造时已留自住房,退房类型为自住。 按照晋政发(1986)1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私房改造时,没有给房主在本城镇留自住房的,由市、县按私房改造时当地房主家庭人口和当地居住水平,拟定统一标准,退回部分自住房。”《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不符合该条规定,现拟定撤销该通知书。 张源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在三天内到平落办进行申辩、陈述,几天后,收到了决定书。决定书要求,撤销原发出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2004年退回的三间房屋,收归国家所有,统一由房管部门管理。并限在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腾退房屋,如不按期腾退,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房屋。 张源先到榆次市申请行政复议,很快收到了晋中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该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系为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平遥政府的职权依据来源于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之后张源向吕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平遥政府的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吕梁中院于2020年4月立案。 令张源疑惑的是,为何其父亲的成分为“资本家”。在起诉中,张源认为,平遥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将资本家和小业主混同,而且将其父亲(小业主)所购买的房产错误地认定为资本家遗产。 在平遥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一份阶级成分登记表,以证明张源父亲的成分为资本家。这是一份2018年填写的“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分批分户情况表”,在表中成分一栏,一行写着“家庭 资本家”,另一行写着“小业主”。 张源说,“定我父亲的家庭出身是资本家,可是我爷爷1933年就死了,不可能给他确定成分吧”,爷爷去世后,其父亲才买了房子,和他的爷爷也没关系。 上述情况表中的成分内容,来自一份1966年的“居民阶级登记表”,在这份表中,张源父亲的家庭出身为资本家,本人成分为小业主。此外,在前述情况表中备注一栏中,1998年,居委会证明张源的父亲私改时无成分,阶级成分登记表为小业主。 落实政策 1986、1988年,山西省发布了前述两份文件,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从1992年开始,平遥县落实相关政策,但处理得非常缓慢。 1997年12月,平遥古城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内一些原本破败的院落,有了更高的价值。古城居民有更强烈的意愿,要求落实处理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的政策。 1998年1月,平遥县设立了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平遥房地产管理所。 大约从这时起,张源一家开始申请落实私房政策。张源说,在要求落实经租房退房的时候,查档案发现原来外院有自留房,但是被拆了,就要求把原本的自留房补回来,最后就把里院经租的三间西房退还了,里院的面积大约有480平方米。 1965年,与张源家院子相邻的实验小学要扩建校舍,于是将外院拆除了一部分。“拆得不成样了。也不归我们管,想维修也不行,后来就都塌了。”张源说,两个院中间原来有一个门楼,1976年被水淹过一次,也塌了。 张源说,国家掌握产权的时候,对这些房子不修、不处理,一直是随它塌下去,1958年之后没管过,交给个人的时候,不成样了。“实际上当时的平遥古城真的没样了。” 让房主愤怒的地方也在于此,返还时,房子老旧破败,有的投资上百万元后修缮一新,如今却要被重新收回。 据张源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2004年,平落办根据晋政发(86)18号文件精神,经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研究决定,将张源家里院西房三间房屋的产权退还。 张源认为,其符合晋政发(86)18号文件第七条,即私房改造时,对于原自住房或空闲、出借或虽危险塌坏经修理后尚有利用价值的房屋,不应计算在出租面积内,已经改造了的应予退还。 2020年9月初,张源收到了吕梁中院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据裁定书,平遥政府的主要答辩意见为,平落办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不符合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平遥政府作出的撤销退房决定属于政府对落实私房政策的自我纠错行为,该决定合法有效。无论是平落办作出的退房行为,还是现在平遥政府的撤销退房决定,均是对落实私房政策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做出的处理。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曾受特定时期的政策调整,被诉决定书撤销的是平落办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二者均属于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驳回。 在此期间,包括张源,有10多位房主收到了平遥法院的传票,案由为返还原物,起诉方是平遥古城景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遥古城资产公司”)。 收回的房屋,将交由平遥古城资产公司管理。2020年1月23日,平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将古城内公房移交平遥古城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通知称,为全面落实市委巡察反馈精神、推进问题整改,现将平遥古城内公房逐步移交该公司管理。 吴红在2020年3月底收到了法院的传票,4月份开庭。张源认为,在吕梁法院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程序,如果吕梁法院不作判决,在平遥不能作为依据。“吕梁中院没判决,平遥法院要开庭,我们也曾要求他们中止。” 吴红说,她的诉讼还未收到平遥法院的判决,不过已经判决的房主都败诉了。 平遥古城资产公司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1958年,国家对吴红家的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2015年7月,平落办作出退房决定,将院内的外院西房2间退还,目前该房屋由吴红占有使用。经核查,该退房行为不符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客观地纠正这一错误,平遥政府于2019年12月先后送达了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收回的房产同意由平遥古城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平遥古城资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吴红退还其院内外院西房2间。 1938年,吴红的爷爷买下了这处院子。吴红说,当时的院子只有5间正房,2间敞棚用来存放木柴,紧挨着敞棚还有1间厕所,这些都写在老房契上。 吴红也向吕梁中院起诉了平遥政府。在平遥政府提交的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分批分户情况表中显示,吴红家的院子1961年被经租,其爷爷的成分为地主。 吴红收到的决定书中称,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晋建房字(1988)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城镇地主、富农、资本家的空闲、出借房屋已按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8)晋贸武字第822号文件规定改造了的,不予退还。” 吴红并没有拿到平落办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2015年5月,平落办在平遥房管局公示了,根据晋政发(86)18号等政策规定落实的55户,吴红家的2间也在其中,面积为24.8平方米。 然而原来的两间柴棚已不再是原来的样子。 院子被全部占用后,吴红爷爷一家搬到了附近的村子生活了10多年,到上世纪80年代,希望能搬回自家的房子,回来后发现房子被用作存放粮食的仓库。“等到不存放粮食,成了空房子的时候,就赶紧住了进去。”吴红说,由于房子老旧,搬进去后塌了好几次,也在断断续续修缮。 2017年前后,相关手续完成了审批,吴红在院子里修起了客栈,2019年7月全部完工,一共23间房,投入200万元。由于院子较长,一般会分里院、外院,在家中老人的要求下,在院子中间修了花栏。建成后,吴红将客栈租给他人经营,“自己经营也没有渠道和经验”。 原先两间柴棚的位置,变成了厕所和厨房。吴红说,即使按面积来说,现在要退回的两间西房面积是46平方米,也并非落实的24.8平方米,已经将当时的规划手续作为证据提交平遥法院。 对张源家来说,自2018年全部搬出后,已经以390万元卖出,但没有过户,“那时已经不办这个业务了”。 吴红说,“现在的院子值钱。有人想买,但不敢买了。”她表示,从前房子修缮好的600多平方米的院子,最少也上千万,没有开发修缮的,在400到600万左右。“前年有一个开发出来的院子,两个院子合并了,得有两亩地,有门面房,3500多万有人买,现在也要收”。 记者了解到,整改后的善后措施,首先会有第三方评估,评估房主在里面的后期投入。此外,房主有优先租用权,而且租金也不一定有多贵。最后,会把房主交的货币置换的钱退还。 李瑞现在租住在平遥古城的一处小院子,若是房产被收回,她打算将自己的住处改成一个店铺,“总要生活下去”。 (赵城、李瑞、张源、吴红均为化名)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