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壮对观察者网表示,“不当言论”的概念比较宽泛,既包括违法的言论也包括不恰当但不违法的言论。不过,行政拘留针对的言论必须是违法的言论,该处罚的合理性是有待商榷。 “张某良就扬州疫情防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个建议是针对疫情防控的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可以理解为通过网络平台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建议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一建议在医学上具有可探讨的空间。”孟凡壮表示,“该言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完全可通过网络观点的交锋和辩驳得以澄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不宜径直管制,网络自身对于某些不当言论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网络自我循环、自我恢复的功能。”韩英伟律师此前对《法制日报》表示,例如,当下某人在小范围内发布对于疫情不当的言论,对于疫情有正确认识的人会很快予以反驳,双方就各自的论点拿出依据供公众判断,无理取闹者自然会被公众所排斥,最终不当言论就失去空间。 孟凡壮指出,由于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未公开,暂不确定确定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但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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