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往刑案上去弄” 2015年8月,李旭和李冬志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人提出上诉,认为上访反映的是环保部门不作为,没有向亿瑞陶瓷公司敲诈勒索。 2017年7月1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10月26日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上访表面是举报环保部门不作为,实际上以此为由索取赔偿款。法院认定,企业因生产造成的污染已经对周边居民作出了赔偿,三人也在赔偿之列。同时,2014年唐河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按每亩700元的补偿标准对被污染农户做出了补偿,其中李冬志、李基先均签字领取了补偿。 最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9年12月,经三人不断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此前刑事裁定,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再审。 李旭的申诉辩护人曾祥斌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再审时就介入了该案,“案件材料以及证据材料一看就明白了,这里肯定有问题。” 针对此前提到的相关污染赔偿标准,材料显示,管委会副书记赵磊曾证明,2013年建厂时,菜地按照2500元/亩,果木按1500元/亩,粮食作物及苗圃类按700元/亩进行赔偿,但2014年赔偿时,全部按700元/亩进行赔偿。曾祥斌介绍,亿瑞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谓的“赔偿标准”无效,毫无约束力。 “没有一条可以证明李旭构成犯罪,相当于是把无罪的人按有罪的方式去指控”,曾祥斌律师说。 对于李旭等人和陶瓷厂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曾祥斌认为此举合法。“首先,签订赔偿协议是没问题的,如果认为有问题,可以到法院申请,说这个是被胁迫所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无效或者被撤销,但不能说往刑案上去弄。” 曾祥斌介绍,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所谓的敲诈勒索。根据相关举报信显示,举报称县环保局袒护污染企业,推诿、不作为、慢作为、包庇保护污染企业,“其中的内容,没有一句话是威胁性的内容。” 三人两次要求唐河县环保局处理“该厂粉尘和废水污染”,一次是2015年3月27日,第二次是2015年6月9日。这些要求均有相关部门作出的批示:请唐河县环保局重点组织查处。 亿瑞陶瓷公司至今仍在开工,据村民反映,检查一来,他们就停止生产,检查撤了,生产和污染还在继续,直到2019年,亿瑞陶瓷公司仍在补偿村民损失。 目前,该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正在等待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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