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2月6日,刘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前往广东省汕尾市,出资70余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30千克欲回营口市贩卖,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制成液体装入塑料桶内运回营口市鲅鱼圈区吴某某住处。后,刘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将该液体加热、加盐还原成甲基苯丙胺晶体。2017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从其住处缴获白色晶体21袋、棕色液体1桶(内含棕色晶体)。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棕色晶体、棕色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贩卖为目的,出资70余万元购买30千克冰毒,并将冰毒从广东运回辽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发后潜逃多年,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高达30千克,系辽宁省级毒品目标案件,法院判处刘某某死刑,体现辽宁省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和决心。被告人刘某某为方便运输毒品,先将晶体状的冰毒化成液体,到目的地后利用加热等工艺还原成晶体冰毒,此行为虽与制造毒品存在一定竞合,但依据其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认定被告人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裁判结果对如何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分贩卖、运输毒品与制造毒品罪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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