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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认定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父亲自1949年参加革命后,就离开家乡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此后一直在外工作了五十多年,鲜少回到村里。2004年,因为自己的祖母病重,当时已74岁的父亲决定回到家乡暂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我父亲就离开了柴桥头村,前后在村里就住了一年多。” 也正是在那一年,柴桥头村的村民在祠堂投票,选举产生了12位村民代表,由他们暂时管理村务。 郑蔚由于很早就外出工作,并不属于本村村民,没有被选为村民代表,之后12位村民代表推举村民郑美作为组长。 对于“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认为当时是由郑蔚提议并选出的,他们听从郑蔚的安排,而郑蔚本人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据郑蔚本人回忆,2004年他在村里暂住期间,恰逢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而此前负责柴桥头村村务的村干部已外出打工,柴桥头村处于没有村干部管理的状态,于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选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一些村民在村中私搭乱建,如果不拆除清理,自来水管根本无法铺进村里。” 陆丰法院认定郑蔚参与的三起违法犯罪事实,正是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的那段时间。 一审判决书记载,陆丰法院认为郑蔚参与的第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是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间,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为非法获利,以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借口,采用威胁、胁迫等方法,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20余户村民强行索要占地补偿款,获款共计人民币98500元。 据一位村民代表回忆,“十二代表”选出后,很快就在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名为《柴桥头村建立村规民约的部分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这份通知里还提到要清理乱占乱建的问题,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 此后,除其中一户村民未缴纳占地补偿款外,另外21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了占地补偿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当时被推举负责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证言,该村民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没有被他们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记录以及凭据,“收取的钱用于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沟、法庭打官司、外出联系工作费用、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还有村民代表被打伤的医药费等。” 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并不认可,判决书记录了他对此事的解释,“我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是代表们自己商量的,我没有参与。”负责记账出纳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指出,收取补偿款这一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 判决书也记录了郑蔚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没有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占地补偿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郑蔚并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在郑蔚的辩护律师看来,即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预见“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事情,其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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