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公司跑路,并非是茶饮本身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介绍商品,不能为自己从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同时由于代言虚假广告已被处罚未满三年的代言人,不允许其代言广告。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还代言,并造成了消费者损失的,应与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归根到底,明星代言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还应当做好事前的品牌筛查工作,例如查询特许经营资质。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查询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书,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加盟商来说,应当通过提高三种意识来预防风险和获得救济,即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而不应该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自己喜欢的明星推荐等其他方面。 红星新闻记者 任宏伟 实习生 王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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