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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发布实施的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明确 有188种物品禁止寄递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二、管制器具,包括管制刀具、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包括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包括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酒精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如硫磺、火柴、白磷、镁粉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氧化氢、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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