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在一般原则之外,也有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这些例外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上述个案中,溺亡学生的父母正是以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的这宗官司。 法院裁判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水火无情,这是哪怕未成年人也该懂得的生活常识。鱼塘水深,属高危区域。鱼塘虽是养鱼的场所,但很多鱼塘实处于天然开放区域,因此有必要对过往行人进行警示。据法院查明,案中鱼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不强人所难”。鱼塘并非游乐园,不提供戏水项目。一个偏僻的鱼塘,不需要安全员24小时值守。设置警示牌这一安全措施,已然“足够”和“充分”。这一判断,也和大众认知相契合。 应该说,上述个案既不复杂,亦无首创意义,同类型案件在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均有类似裁判。之所以引发网友关注和社会热议,并非是裁判所依据的侵权归责原则。这早在原《侵权责任法》中就已明确,并在《民法典》里得以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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