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学调查中哪些信息需要告知公众,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力又该如何保护?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对于信息披露并无统一标准,法律中也无明确规定。 2020年2月9日,中央网信办就曾针对疫情防控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披露问题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向《中国慈善家》透露,尽管这一通知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了关注,但仍模棱两可,且对于惩戒措施也不明确。“‘另有规定’这四个字的范围广泛,很难明确界定违规行为。”该专家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沈岿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只作出禁止个人信息泄露的规定,但对如何正确、合理使用信息,以及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如何披露,没有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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