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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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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野”之路
现在看,全面禁“野”的立法动作出来,算是水到渠成。
从“局地”到“全面”,这条路一直在走。
经历SARS后,广东省2003年通过《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受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深圳也于当年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明确禁止食用包括蛇在内的野生动物。
从禁“部分野味”到禁“全部野味”,也是顺其自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
只不过,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这些也成了食客餐桌上常见的“野味”。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对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了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但该解释保护的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包括“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野兔等普通的野生动物。
禁“野”法规的升级与扩容,势在必行。而此次吃野味“引爆”的疫情,则加速了该进程。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就指出的: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
“不能无动于衷”既是要求立法者下定决心修法,亡羊补牢;也是敦促执法者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别再纵容舌尖上的违法;更是警示“野味爱好者”,必须管住自己的嘴了。
所以全面禁“野”的决定,来得太有必要。
这也该促成很多共识的加快形成:如果说,在SARS、新冠肺炎疫情之前,保护野生动物更多地着眼于动保伦理与人道主义自觉,那在经历过劫难后,“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当成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刚性责任。
不知道这场大疫后,那些热衷于吃果子狸、穿山甲的人有没有一丝后怕和后悔。整个社会因个别人的“野味陋习”而陷入了危机,许多生命因此而终结,许多家庭的幸福戛然而止,许多企业挣扎在生死线上,数万医护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在战斗——如果野味爱好者也在自省和懊悔,那千万不要忘记正在发生的这一切;不要忘记我们为了一口无关痛痒的吃食,曾经付出过如此沉重且无法挽回的代价。
如果他们太健忘,那就让法律用“违法必究”去不断提醒警示。如果他们总管不住嘴,那就用法律对他们“掌嘴”。
□孟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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