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财经》和王锡锌教授的对话: 如果大家担心超国民待遇,有没有这个条例都存在 《财经》:《永居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民众表达了诸多担忧,你认为这些担忧出于什么? 王锡锌:担忧与条例本身有一定关系。第一,条例更新目的没说清楚;第二,制定背景没说清楚;第三,这里面有很多漏洞,后续的规则不知道会怎么规定,呈现出不确定性;第四,很多原则在将来执行时搞寻租怎么办?第五,没写清楚外国人进来以后什么待遇,有哪些权利义务,搞超国民待遇怎么办?这五个方面都会引起民众的担忧,但这些担忧有些有道理,有些没道理。 《财经》:我们一个个分析。首先,条例在申请条件的设置上是否合理? 王锡锌:申请条件是分梯次层层控制的。比如,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主要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引进人才。一种是你干得很好,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也就是省一级政府来推荐,这个门槛非常高。另一种是取得国际公认的成就,比如,得了诺贝尔奖。第三种,在大学或者需要新技术的公司工作,这也没有什么争议。再往后第十五条才是工作满几年,连续居住不少于多少个月,收入要高几倍,有不同层级。 《财经》:我们看到接下来的第十六条是投资门槛,目前数字设定为1000万人民币,这个标准高还是低? 王锡锌:纯粹用数字来说,这个标准不是很低,美国才一百万美元。如果真能投资1000万人民币,带来的就业机会也很好,我们只需要执行时落实到位,保证这一千万不要只是投资一下就抽走了就行。 《财经》:通过婚姻获得永居资质这一条争议很大。 王锡锌:外国人和本国人结婚不给别人身份——这不符合人权保障,也不人道。这一条肯定要有。大家担心放开后,将来会不会出现用婚姻做交易、大量假结婚的人?这个有可能。但任何国家都会存在这个问题,关键是执行过程中如何防止和打击这些违规行为。 《财经》:假结婚能通过监管制度来规避吗? 王锡锌:可以。国外很多是结婚直接给国籍,我们只给永居,而且在资格里还是放在最后一类,这本身也是一种态度。并且通过婚姻获得永居,在宏观上受国家配额限制,配偶还需要连续居住满五年等等条件,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防止假结婚。再说,假设真是通过婚姻获取资质,那也表明中国人愿意嫁给他们。这就没办法了,这是人的选择。 《财经》:仔细研究条例的话,会发现似乎并没有哪条会带来超国民待遇,为什么有人会担心? 王锡锌:大家从这个条例上看不清楚“绿卡”会有多大含金量,到底是什么成色的。 比如人们关心的,能不能用医保、用什么样的医保政策;能不能买住房、有什么样的住房补贴、孩子要不要就学区去上学等等问题。但这些不是《永居条例》来规定的,这甚至不是移民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和福利制度方面的问题,它涉及到各部门给予怎样的优惠条件,不可能写进这个条例里。 《财经》:公众的另一个担心是,外国人永居后会挤占本国公民资源。 王锡锌:看怎么算账了。就因为缺资源才引进人才嘛。引进首先强调在紧缺的行业、紧缺的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人。人才可以制造财富和资源。另外投资还会创造很多工作机会,这些都会增加经济和社会资源。 讨论资源最终分配,其实取决于最终引进什么样的人。如果搞进来的都是一些低端的,那就是肯定无效的,那条例就要调高门槛。如果说通过给永居资格,打通了海外市场,吸引了真正需要的人才,不就带来了资源吗?不是说人多了资源就一定少。 《财经》:有人认为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外国人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要不要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条。从法理上,获得永居资格后应不应该受计生政策约束? 王锡锌:外国人当然不可能受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约束,他根本就不是中国公民,况且外国人在中国生的又不算中国人。不受计划生育约束恐怕也不能说是超国民待遇吧。 之所以有这样的声音,我觉得是因为一直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过去还是现在,人们对计划生育都有很多的批评,所以这次把它拿出来说事儿。但与超国民待遇本质上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财经》:对这个问题,一些人的进一步解释是:一方面限制计划生育和户口,一方面开放移民,道理上说不通。在法理上说得通吗? 王锡锌:这两者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数量上质疑没有意义,计划生育是为了控制人口总数量,引进人才是对外开放和全球一体化的需要。《永居条例》考虑的是对国外的开放,是国际化和全球化的问题。从道义和法理,我都想不到这跟计划生育有什么关联。 《财经》:有些专家还建议只引进外国未婚女性,调节国内性别差。 王锡锌:这就更没法辩论了,《永居条例》要的是优质人才,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是为了给你配种。 《财经》:条例与2004年的版本相比,去掉了犯罪记录这一条,为什么? 王锡锌:我们想到犯罪,可能马上联想到强 奸、抢劫等等这些恶性暴力刑事犯罪。但是实际上犯罪的形态非常多样化。之所以有意地去掉,肯定是考虑到一些实际中的情形,不能搞一刀切,犯罪有时候会牵扯到国与国之间的战略利益、国家竞争。 举个例子,比如国外几个科学家带着技术过来了,别的国家不想让他离开,于是指控这些人犯罪。如果有犯罪记录就不能用的话,实际上不就被别的国家牵着鼻子走了吗?所以这条写还是不写,是一种策略性考虑,取决于对国家利益有没有价值。即使在这里去掉了犯罪记录这一点,用别的门槛完全可以控制。 《财经》:是否应该在条例中写明依照怎样的办法管理和约束外国人在华永居时的行为? 王锡锌:外国人当然也必须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这里有些是需要相关的针对外国人管理办法去解决的。现在外国人的管理本身就存在问题,比如那些在外语辅导班上班的外国人,有工作签证的可能不到1%。在美国不仅非法的工作者要受制裁,老板也要受制裁。但是我们管了吗?就算有规定,能执行得了吗? 《财经》:有人认为,只要把外国人接纳进来就好了,为什么一定要有政策优惠? 王锡锌:没有优惠政策,怎么引进人才呢?你不给他解决孩子入学、住房、福利等问题,人家会来吗?其实国内各单位、各区域之间搞人才竞争,不也搞政策优惠吗? 2004年的规定就是国民待遇,这已经比较高了,因为人家还不是公民。(注:2004年8月20日公 安部就《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出席发布会的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以后,是否就等于取得了国民待遇”问题回应称:“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凡是法律规定所赋予他的权利他必须享有。”) 外国人的政策优惠,不是不能给,而是必须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贡献与优惠相匹配。由法律定出规矩。但这不是这个条例能够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大家担心超国民待遇的存在,有没有这个条例它都会存在。 《财经》:条例中有一些表意较为模糊的词,比如“突出贡献”、“杰出成就”、“发展需要”,这些词很难量化。 王锡锌:从技术上来说,条例的确有很多问题。中国的立法技术总体不太讲究,核心概念也较为模糊。而且在中国的话语形态就是宜粗不宜细。 这样相应部门有很多可以掌握的空间,将来可以再出规定,或者不出规定,自由裁量权就很大。还有一些时候法立了以后基本上不执行或者选择性执法,我把这个叫象征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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