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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低温津贴 同样是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为什么大家都知道高温津贴,却不知道低温津贴?很大一部分原因和当前低温劳保的政策尚不明晰有关。 “低温津贴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及,尚无国家标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杨思斌曾表示。 在国家层面,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有明确提到低温环境的津贴,即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将目光聚焦地方,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不少地区和城市都是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顺带着提到了低温津贴,且都表示“低温津贴不计入工资”。但是对于这项补贴该在什么条件下发放,发多少,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诸如湖北、黑龙江、辽宁等地,均属于上述情况。 地处北疆的内蒙古自治区曾在2013年10月出台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根据标准,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劳动者可领取每个月230元的高寒岗位津贴,该支付标准从当年的10月10日起执行。 但中新网采访到的多位环卫工人表示,他们并不了解这项津贴,也从未领取过。而且,内蒙古关于低温津贴的标准,在很多户外劳动者看来,-25℃以下的环境还要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太过苛刻。 可以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低温津贴的发放陷入了缺乏标准和监管的窘境。 资料图:12月7日,北京,快递小哥“全副武装”出行。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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