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四条: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五条:房屋要求: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乡村民宿,原房屋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符合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由镇(街)出具相关用地规划意见。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拆建、改建成乡村民宿的,需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 第六条:建筑要求:乡村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消防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治安要求:应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及二代证读卡器,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未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不得对外接待住客。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并落实好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要求: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环保要求:乡村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民宿,其中餐饮类乡村民宿选址还须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选址的要求。乡村民宿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其中,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的污水回用灌溉,或者排入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油烟须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器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高空排放。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餐饮废油脂须交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理。餐饮类乡村民宿还须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关于餐饮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卫生要求:乡村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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