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作回顾,从于欢案、昆山案,到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一起起正当防卫案的判决表明,正当防卫制度将不仅仅是“看起来很美”,“用起来同样也很美”。 事实上,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中就提到,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 到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就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明确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正当防卫彰显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如今,适当从宽理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各部门的共同态度,适用正当防卫,必须放弃“完美”的防卫观,避免机械的防卫论。 尤其是在因反击防卫行为致先实施侵害一方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中,除了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之外,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是普通防卫,还是无限防卫,使正当防卫案件办得正确,亦办得精致。决不能在案件定性还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就作出对防卫人不利的判断。唯有如此,正当防卫制度才能真正从刑法典中走出来,成为“活的法律”,且能持久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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